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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荣信息消费需要构建信息产业新秩序

发布时间:2020-01-14 19:14:27 阅读: 来源:废布厂家

朱春阳

7月12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促进信息消费,以拉动国内有效需求,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政策目标,“十二五”后三年(2013-2015年),我国信息消费规模年均增长20%以上。权威部门测算,到2015年,我国信息消费规模将超过3.2万亿元。很显然,信息经济成为未来我国经济增长转型的重要支撑点,对我国未来经济发展显得尤其重要。

但是,什么是信息消费?按照相关报道,信息消费涵盖生产消费、生活消费、管理消费等领域:覆盖信息服务,如语音通信、互联网数据及接入服务、信息内容和应用服务、软件等多种服务形态;覆盖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电视等多种信息产品;还包括基于信息平台的电子商务、云服务等间接拉动消费的新型信息服务模式。

其实,作为信息产业的元老,报纸、广播、电视和期刊等也属于信息消费的对象。只不过,因为传统的体制惯性,我们更多时候是从事业视角,而非产业视角来对其评判。近年来,传媒业实行分类改革,转企改制之后的媒体行业正逐步构建基于产业运行的规则,带动整个产业获得快速发展。

就产业层面的信息消费市场而言,常见争议是,渠道为王还是内容为王。这一判断实际上与信息产业演化的不同阶段相关。我们常常看到,内容因为有了合适的传播渠道,得以找到适合的目标群体,进而使得内容实现自身价值。例如各类地铁报,因独占了相应渠道而一度成为报业发展中的一道亮丽风景线。从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进程看,早期的信息服务常是基于渠道垄断而获得定价的优势地位,这时的“信息消费”体验过程常常并不愉快,体验者却无法选择。

伴随着产业融合不断深入,各个信息产业的边界不断模糊,原先行业分立、区域垄断边界清晰的产业环境不断被消解,竞争与合作开始成为信息产业发展的未来方向,信息消费者的体验过程成为决定信息产业发展的关键。无论内容还是渠道,都需要服务于信息消费的良好体验。

例如,APP(应用软件)服务一度成为传统媒体自救的一根稻草,但我也常听到机关报的编辑抱怨自家辛苦做出的APP,上线之后数月而无一例下载。这说明,“渠道为王”也并非真理,琳琅满目的内容,才会使渠道拥有被优先选择的机遇。《人民日报》法人微博则是渠道与内容结合的典范。该微博目前粉丝已超过820万,在各类媒体官方微博的排行榜上多居于前列。原因在于,该微博依托自身影响力,对社会热点话题积极干预,而非袖手旁观,使得自身内容生产与民众高度相关;微博平台的渠道优势也因此被放大。

或许正因互联网等新媒体平台的信息消费已然与以往不同,互联网等新媒体平台才被认为是信息消费的核心领域。从过去十几年的发展看,新型信息消费主要表现在这样一些方面:

首先是信息流动的自由度较高。和传统信息产业相比,作为产业要素的信息,具备了较大的自由流动空间。就近期诸多网络事件而言,常常是本地传统媒体一言不发,而网络空间的相关信息在极短时间内已传遍海内外。这一情况是既有传播管理体系对新媒体宽容和善待的结果,也是我国信息产业未来良性发展所必需的要件。构建一个信息要素自由流动的产业市场格局,促进信息资源向效率高的组织和领域扩散,这是产业层面发展信息消费的首要前提。

其次,全国性市场的构建。很少有人说“北京的新浪”或“深圳的腾讯”,究其原因,其服务是全国性的,早已突破地域空间限制。以此看我国传统信息产业,地域性限制依然十分突出。无论电视行业,还是报纸行业,虽然十年前就已开始重视跨地域经营。但时至今日,阻力依然十分巨大。

和国外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信息产业的最大优势,就在于拥有一个超大规模的国内市场。可十分不幸的是,这一市场因行业与区域的限制,被分割成大大小小的区域市场,形成所谓“诸侯经济”的格局,甚至出现了国内贸易成本远高于国际贸易成本的荒唐事。而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产业,正是率先分享了国内超大规模市场这一福利,其低成本扩张优势也得以发挥,获得规模经济效应。

第三,信息消费者权力的放大。十年前,网络往往被认为是一个充满欺诈和不实信息的空间。要解决基于互联网的信息产业发展问题,就要先解决信任问题。网民的消费决策,更多地依赖于其他网民的消费体验。因此,实现信息消费的前提,就是让平台获得信任,经得起更多消费者的参与和体验。

淘宝的解决方案是通过消费者评价来实现对店家行为的约束,而支付宝则解决了消费资金风险的问题。消费者的一个差评常常引起店家高度紧张,是因为消费者拥有的权力制约了信息服务商的行为,与此同时,消费者的好评分享,也为更多的店家获得信任打开了通道。

反观以电信业为代表的传统信息服务业,基于高度垄断的行业优势,它们提供给信息消费者的体验往往比较差,相比之下,也很难获得品牌信任与忠诚。始于2012年末的“微信收费”之争的本质,是以腾讯为代表的新型信息产业发展模式与以三大运营商为代表的传统信息产业发展模式之争,也是品牌与消费者之间的“强关系”与“弱关系”之争、竞争优势与垄断优势之争。当然,也有人认为其实质是国有企业发展模式与民营企业发展模式之争。究其根本,某种发展模式让消费者拥有的权力有多大,该模式就有多大的空间。

综上所述,面向未来的信息消费,需要信息产业要素能在一个全国性市场体系中自由、开放地流动,进而获得信息消费者的良好消费体验与口碑分享,其前景才能光明。只有在这样的信息产业新秩序中,竞争性力量,而非垄断性力量,才能获得良好发展机遇,成为推动产业快速发展的核心能量。

(作者系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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