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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以四体系促新消法实施力度

发布时间:2021-02-22 16:47:00 阅读: 来源:废布厂家

专家建议:以“四体系”促新《消法》实施力度

截至日前,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实施已满一周年。据此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全国消协组织贯彻落实新消法一周年情况通报》来看,去年3月15日起截止到今年3月1日,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80?214件,解决497?638件,投诉解决率85.77%,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2亿元。  虽然一年内,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硕果累累,但个人信息泄露严重等问题仍然突出。专家表示,真正落实新《消法》仍然任重道远。

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难取证  新《消法》首次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列入消费者权力,同时规定为执行者的一项重要义务。立法本意是在网络时代,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加以控制和打击,但是从新《消法》实施一周年来看,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情况不但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反而愈演愈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消法》在实践当中,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很难落实。由于取证比较难,消费者往往个人信息被窃取却还不知情。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则表示,在消费途径多样化的大环境下,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早已被留存在各种渠道上。从管理资金的金融系统到出行旅游的交通系统,再到快捷消费的电子商务,消费者留下的个人信息无处不在。甚至小到一个超市,通过办理积分卡的途径也能掌握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由于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渠道多、涉及面广,一旦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要想找到泄露源头可谓大海捞针。吴景明认为,正因为能掌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领域多,任何一个领域都必须依法尽到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  利用市场眼睛、法律牙齿进行保护  对于如何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落实到位,刘俊海建议可以从市场眼睛、法律牙齿这两方面着手:  市场眼睛即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泄露消费者隐私、不正当搜集消费者隐私、非法转让消费者隐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权利侵害的经营者或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在网络上公开,使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法律牙齿即重点依靠刑事责任约束,大量盗用和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所以要加大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惩处力度,并使非法使用、窃取隐私的经营者和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在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上,法律并不是一片空白。吴景明也表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仅涉及到新《消法》本身,还涉及到很多法律法规,虽然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但是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已经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然而,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仍层出不穷,主要还是因为法律在执法上落实不到位。  吴景明认为,要扭转消费者个人信息频频泄露的局面,还需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依法管理、依法惩处违法的经营者。特别是对经营者里的一些从业人员,出现以倒卖个人信息盈利的情况,必须要加大打击力度,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所在企业也要进行严厉处罚,使其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最主要的义务主体还是经营者。经营者必须在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上有所担当,起到一道防火墙的重任。各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就本行业的相关企业经营者做到严格的管制,让其不能恶意搜集和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然而可惜的是,许多经营者不仅没有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反而大肆地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非法收集、非法使用、非法出售,对消费者的人生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和损害。  同时,消费者自身也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不明来历的信息收集者应拒绝提供个人信息。例如,在无线网络大面积覆盖的今天,拿出手机随意就能搜到许多WiFi。然而,对于未知的免费WiFi,随意登陆将很可能面临被植入木马软件或盗取个人信息的困境。  除了法律、经营者和个人的主动保护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还需要设备联合控制。即工信部、工商总局、我国网络安全机构以及公安系统等部门联手,形成监管合力,在个人信息泄露已成公害的情况下携手控制,遏制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使消费环境能得到改善。  新《消法》落实任重道远  新《消法》在实施的一年中,虽然成果显著,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个人利益。然而,根据调查显示,其部分规定的落实情况仍然不尽人意。  吴景明表示,虽然新《消法》设定的许多新制度符合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群众的期待,但部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落实并不好,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公益诉讼制度。  吴景明说,新《消法》生效一年来,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多如牛毛,但是目前为止还没有成功提起一项公益诉讼。究其原因,关键在于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例如何种案件可以起诉、起诉的诉讼费由谁承担、诉讼又该向哪级法院提起等规定都没有具体落实,使得有公益诉讼权的消费者协会只能观望,而相关条款也成为僵尸条款。  新《消法》中还存在许多原则性强的条款,这些条款可操作性差,要具体落实非常困难。对此,吴景明认为,在部分条款原则性强的情况下,应该尽快出台国务院的条例或者细则,或者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使这些原则性强、不具可操作性的条款具备可操作性,真正发挥到法律应有的作用。  而如何进一步加大新《消法》的实施力度,刘俊海则认为可建立四个友好型体系:  建立消费者友好型企业自律体系,企业自律无疑是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最大助力,而诚信经营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建立消费者友好型政监管体系,即政府部门相互监管,既能消除监管盲点,又能打造24小时全天候、360度全方位的跨地域、跨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管合作体系,扭转单打独斗的部门执法现象。  建立消费者友好型司法救济体系,各类金融消费纠纷案件人民法院都应该立案,重点解决立案难和执行难两大问题。  建立消费者友好型社会协同治理体系,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扩大至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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