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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团购热暗藏风险多

发布时间:2020-03-09 13:08:10 阅读: 来源:废布厂家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

网络团购热暗藏风险多

□陈昶屹

近日,报道了我国网络团购现状的记者调查,引起广大网络消费者的极大关注和热烈讨论。当今年春夏之际,网络团购悄然成为网络消费人群时尚的消费模式后,其“三省一时尚”的优势撼动了人们传统的消费理念和生活方式,各大团购网站更是大有“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之势,网络团购加速进入“大爆发”时代。然而,网络团购作为新生事物,在我国尚处在利益博弈规则形成时期,其法律风险的规制与消费者权益损害的救济问题应当成为伴随“团购热”的“冷思考”。

信息不对称易遭合同诈骗

案例回放:小李在网上得知某团购网站以卖各种名牌化妆品为主、每天有四五百人选购且有好几次推出的商品当天卖光后,就以为该团购网站是一家比较正规经运营商,遂与几个关系好的同事一起在该网站上定了几十盒某品牌化妆品,但在付款之后,该网站却迟迟不发货。小李按照网站告知的QQ号与其联系,被告知快发货了让她等待提货。在联系几次之后再也无法联系上该网站。小李仔细调查该团购网站发现,该网站自身简介极其含糊简单,且联系方式只有QQ号,没有任何电话号码和地址。再查该网站的备号,结果显示其名称为“个人作品展示”,主办单位性质是个人。其后,小李又根据该网站提供的退货地址实地调查,才发现早已人去楼空。

法官说法:网络团购属于网络购物的范畴,容易发生信息不对称的道德风险,加之由于我国的网络团购业务处于快速成长期,团购网站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加之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团购的规制和监管还不完善。虽然单个团购者的货款不一定数额较大,但众多团购者货款的集合可能不是一个小数目,这对违法或犯罪分子是一个不小的经济诱因,因此,网络团购容易引发通过网络进行的合同诈骗等经济性犯罪的发生。

法官提示:为避免被不法分子诈骗,网络团购者应当在参加团购前详细调查团购网站的相关信息,以避免贪小便宜上当受骗:一要查清团购网站开办者资质及资信能力,对个人发起的协议型团购网站要注意加强风险防范;二要查清团购网站的详细联系方式,包括可查证的实际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三要尽量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介付款或货到验收付款,不要选择直接向网站提供的个人账户直接付款。

产品及服务质量难保证

案例回放:近日,小张和同事委托某团购网站团购8盒“我的美丽日记”黑珍珠纳米面膜。收到产品后,小张拿它与其在香港买的同品牌面膜进行比较后发现了诸多问题,疑似假货,于是联系该团购网站客服要求退货并返还货款。但该网站认为其只是提供中介服务,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小张直接找商家解决,其不应当承担责任。小张认为,其与该网站签订的委托协议明确约定该面膜的品牌、产地等事项,现在该网站违反协议约定,应当承担退货及返还货款的责任。

法官说法:消费者购得团购商品后发现其产品质量有问题或售后服务不完善时,要根据团购网站在团购过程中的具体法律地位确认责任分担问题。如果团购网站通过网络联络众多的消费者,再代表消费者与商家洽谈购买事宜,但最终签订购买合同的是消费者与销售商,那团购网站提供的服务实际是中介服务,对买卖中所发生的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等问题不担责任。如果团购网站通过网络发布商业广告,邀请消费者委托自己为其购买商品,并按照与消费者之间委托协议中的约定购买商品名称、种类、数量、价格等,以自己名义去采购货品再交付给消费者,并从消费者处收取一定的报酬,那就属于有偿委托合同,期间因为团购网站的过错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小张与团购网站签订了团购协议并支付了报酬,双方属于有偿委托关系,团购网站未按照约定购买假货给小张造成损失的,小张有权要求该网站退货或赔偿损失。

法官提示:团购消费者参加团购前要事先做好市场调查,要了解自己要买商品的品牌、产地、价格及性能等,切莫贪图价格便宜而忽略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的问题。其次,为确保购物安全,消费者应选择专业、信誉高的团购网站。再次,消费者在签订团购协议时,应明确双方是居间委托关系还是买卖委托关系以及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后双方的责任及权利等事宜。最后,在出现质量或服务纠纷时,消费者可以采用集体维权的方式向团购网站或商家主张权利,促使问题以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式解决。

个人资料及信息易泄露

案例回放:小王通过某团购网站购买了一次某商家低价促销的洗涤用品后,对该洗涤用品的使用效果并不满意,之后小王再未通过该团购网站购买该商家的用品。但其后小王却经常收到该商家发送的促销短信、促销电子邮件等,甚至还经常在家通过座机接到该商家打来的顾客访问及促销信息。小王经过调查,发现他的个人资料被团购网站非法提供给了该商家。小王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犯,于是向该团购网站主张权利。

法官说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秘密信息和私人生活安宁。前者包括个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等,后者如个人住宅不受非法入侵和骚扰、个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自然人可以就本人的隐私进行处分,例如小王向团购网站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便于该网站与其联系,但是,知悉该个人信息的团购网站只能在小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理使用,不得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向商家提供或允许使用,否则,小王有权向他们主张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消费者可在团购过程中向团购网站申明个人信息资料的保密义务及许可使用范围,个人资料尽量提供手机及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对于个人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家庭电话及家庭关系等私密性较强的个人信息应当有清醒的保护意识,不要随便向团购网站提供,防止有的网站非法将这些信息向商家兜售。

(作者为北京市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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